【百一案评】专利权纠纷案件确认不侵权之诉中“侵权警告”的适用规则

作者:王瑞鹏 发表日期:2020-01-2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一、 典型意义

在专利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主张相对方侵权,但又不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使相对方处于不确定状态,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制度目的在于赋予相对方诉权,使其有途径消除这种不确定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1.权利人发出了侵权警告;2.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书面催告;3.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撤回警告或提起诉讼。


专利法司法解释并未对“侵权警告”进行明确界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规范了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侵权警告”的适用规则,尤其是权利人仅对部分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投诉,该投诉行为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构成“侵权警告”。


二、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VMI荷兰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萨驰华辰机械 (苏州)有限公司


 2018年5月 24日,萨驰公司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固铂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纠纷处理请求。

20186月12日,基于案件管辖原因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将该行政投诉案件移送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20187月5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萨驰公司提交的固铂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纠纷处理请求。

20188月15日,固铂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被受理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出具中止处理通知书

2018101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萨驰公司起诉VMI公司和固铂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专利侵权诉讼材料,法院于11月7日立案受理了该专利侵权诉讼,案号为 (2018)苏05民初1459号。

20181029日,VMI公司和固铂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讼材料,该案于同年11月7日立案,案号为(2018)苏05民初 1453号。


争议焦点


权利人萨驰公司向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投诉被控侵权设备的使用者固铂公司该行为对于被控侵权设备生产者的VMI公司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警


法院观点:


萨驰公司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表明其认为涉案的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虽然该行政处理程序的相对方为被控侵权设备的使用者固铂公司,但对于该型号设备生产者的VMI公司,其必然认识到其所生产、销售的设备可能受到侵权指控,一旦纠纷处理机关认定构成侵权,其设备市场必然受到影响,因此,本案中行政处理程序对VMI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


萨驰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被请求人仅为设备使用者固铂公司,而设备的制造者 VMI公司并非被请求人,VMI公司没有参与到该行政处理程序中的机会,无法在该行政处理程序中主张相应权利。对于VMI公司而言,其所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设备是否会被专利行政部门认定构成侵权,已经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其产品销售市场可能因此受到影响,并且其权益在相应行政处理程序中无法得到保障。VMI公司提起本案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目的,在于尽快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未落入萨驰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自可能面临侵权指控的不确定状态中解脱出来并稳定其相应市场。无论如何,尽快确定其涉案产品是否落入萨驰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符合本案涉案各方的利益,也有利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


本案中权利人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其处理结果可能直接影响未作为被请求人的VMI公司的利益,可认为其已受到侵权警告。因此,本案中对于VMI公司而言,应将萨驰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定为属于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所称的侵权警告,VMI公司关于萨驰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属于侵权警告的上诉理由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