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商标使用判断要点简析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12-1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撤销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因系争商标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被申请人委托百一进行答辩。

 

依据有关法律,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百一着重论述被申请人在撤销期间内对系争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充分使用,并详细介绍了被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最终获得国知局认可,系争商标被维持。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于200847日申请注册6639363图片1.png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20151 7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信号灯;信号遥控电子启动设备;导航仪器;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铁道岔遥控电动设备;铁路及轨道交通通信信号设备;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商品上。

 

201818日,申请人北京汇思聚智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系争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提起撒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经审查,其撤销申请被驳回后,又提起撤销复审。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201518日至2018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将系争商标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使用,因此系争商标应予以撒销。撤销复审期间,被申请人委托百一进行答辩。

 

百一主张图片1.png为被申请人十多年来一直苦心经营的品牌,自申请之日起就被不间断的使用在与之注册相对应的服务被申请人已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来维护、宣传该商标,该商标也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对于该商标的撤销申请是毫无理由毫无根据的,如果商标被撤销,无疑会严重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日常经营,对被申请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并提交被申请人简介、产品介绍、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销售协议及对应发票、签订的参展协议、对应发票及展会照片、签订的广告协议及对应发票等证据。



具体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在2015年01月08日至2018年01月07日对于系争商标的适用情况。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对于系争商标极为重视,将其一直作为核心品牌予以使用、宣传。在此,被申请人选取了在被撤销期间内被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部分使用证据,以对被申请商标得到积极利用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1在商品交易文书上的使用被申请人在被撤销期间内,一直与全国各地铁路局维持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为其提供大量铁路信号及相关设备。从被申请人提供的部分采购合同可知,被申请人销售的产品为软件以及车站网络安全设备等相关物资,与被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关。而合同页眉以及开票明细中亦体现了被申请商标信息,足以表明被申请人在被撤销期间内在被撤销商品上持续使用被申请商标。

 

2在展会等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因被申请人及其品牌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多年获邀参加多个国际性展会,如北京国际城市轨道交通展览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与中国国际现代化铁路技术装备展览会。上述3个展会均属于铁路信号安全行业内的知名展览会,每年均有来自世界各地的企业及观众前来参观而被申请人的商标也长期处于三大展览会官网首页,以展商身份被长期展示。此外,被申请人的展台及宣传海报显著位置均可见被申请商标。

 

3在广告宣传材料上的使用行业内知名杂志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研究》、《铁道通信信号》、《现代城市轨道交通》、《中国铁路》等被申请人在撤销期内均已在以上杂志中刊登封面广告。被申请人在不同的杂志上刊登广告就是为让行业内企业了解被申请人、知晓被申请人产品信息。从杂志截图可清楚的看到被申请商标以及被申请人宣传的产品内容,均与指定商品相关。被申请人在宣传企业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2、被申请人公司及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申请人卡斯柯信号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3月14日,是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中国铁路行业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近三十年专注于中国信号行业的技术发展,培养了一批业内顶尖的信号人才,不断提升公司的整体研发能力拥有百余项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且与国际先进水平相当的系统技术和产品被申请人创立以来获得多项奖项和荣誉已在行业内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在中国市场享誉盛名。

 

图片1.png”为被申请人商号“卡斯柯”的对应英文,被申请人一直将其作为核心品牌进行使用及推广,在官网主页上处于显著位置。经过二十余年的使用,品牌已经具有知名度与影响力,对于被申请人而言意义重大。

 

经审核,国知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鉴于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系争商标商品销售情况及系争商标宣传情况的有关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在系争商标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系争商标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最终决定对系争商标予以维持。

 

(本案代理人 百一甘章乖 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