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为介绍评论而在网上传播影视作品剧照海报构成合理使用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11-2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旨

 

1、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在剧照、海报上未显示相应作者署名,亦未提交相关作品的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任何著作权证明,则不能当然的推定其为剧照、海报的著作权人。

 

2、截图从本质上来说,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与之相独立的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该作品的截图主张权利。

 

3、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这种使用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网络用户上传截图的行为并不侵权,故平台公司也不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本案为原告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花儿公司”)与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网公司”)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乐视花儿公司系电视剧《产科医生》(以下简称“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豆网公司经营了涉案“豆瓣电影”网站,包括“影讯&购票”、“排行榜”、“分类”、“影评”等栏目,在具体的影视作品条目下,显示有影片名称、海报等简介信息以及网络用户的观影交流与评论。

 

涉案影视作品的推广宣传中使用了一张海报,该海报下方标注“出品单位: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但乐视花儿公司未就该海报作者署名、创作底稿等进行举证。

 

“豆瓣电影”(movie.douban.com)上,网络用户上传了涉案电视剧的截图、海报等。在域名为douban.com的“豆瓣网”首页,点击“电影”进入“豆瓣电影”页面,可以检索到涉案影视作品及其海报、导演、编剧、主演等信息,在图片区有“剧照(48)”、“海报(1)”、“壁纸(0)”三个栏目,能浏览相应标题下的图片。

 

由此乐视花儿公司一审诉请豆网公司立即删除“豆瓣电影”网页上涉案影视作品的截图和海报;在其网站连续三天刊登声明启事,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6800元,维权合理支出1600元。

 

 

一审判决结果及法律意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乐视花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关于乐视花儿公司主张权利的海报,实质内容包括不同于影视作品截图的剧照和海报两类。前者是在影视作品摄制之外,通过对演员外型、服装、道具的设计和调整,结合影视作品的背景和情节,概括表现影片主要情节或人物形象的摄影作品。而海报主要是通过剧照、绘画、图形、色彩、文字等要素的创造性的有机整合,形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尽管剧照和海报系为影视作品的宣传、营销而制作,但仍是独立于影视作品之外的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本案中,涉案剧照、海报均未显示乐视花儿公司系作者的相应署名,乐视花儿公司亦未提交相关作品的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任何著作权证明,不能仅凭其系涉案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当然的推定其为涉案剧照、海报的著作权人。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本院对于乐视花儿公司就涉案剧照、海报提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本案的截图,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前后连贯的视听作品,表现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该连续的动态画面是由一帧一帧的静态画面所组成,本案所涉截图,即系从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一帧静态画面,从本质上来说,该静态画面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与之相独立的摄影作品。乐视花儿公司作为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该作品的截图主张权利。

 

3、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这种使用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就涉案行为而言,首先,涉案截图已经随影视作品的发行而先于涉案行为实施前发表。其次,网络用户使用涉案截图是为了在介绍评论涉案影视作品时,更加形象直观地抒发和交流对影视作品的预期与观感,这种使用方式有利于扩大涉案影视作品的宣传影响,符合著作权人利益需求。最后,涉案截图作为从四十余集电视剧的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的一帧帧静态画面,数量有限,亦无法通过截图的前后连续组合表达出完整的故事情节,公众难以通过浏览涉案截图获悉涉案影视作品的全部内容,因此涉案截图的使用行为并未实质性地再现涉案影视作品,客观上未对涉案影视作品起到替代作用,不足以对其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

 

进一步就海报、剧照而言,由于影视剧海报、剧照作为向公众推介作品的招贴,其主要功能在于广告宣传,因此扩大海报、剧照的张贴范围,让更多的公众获悉海报、剧照内容进而提高影视作品的宣传效果,符合海报、剧照本身宣传属性的要求,亦符合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需求。故,网络用户实施的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虽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鉴于其并未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没有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乐视花儿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涉案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该行为属于对乐视花儿公司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未构成对乐视花儿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4、豆网公司经营的“豆瓣电影”网站,系网络用户围绕影视剧进行评论、交流的信息分享平台,该网站为网络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豆网公司系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的前提是明知或者应知其平台上有侵权内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本案中,网络用户上传截图的行为并不侵权,故豆网公司也不构成侵权。豆网公司允许网络用户在“豆瓣电影”网站上合理使用乐视花儿公司涉案作品,既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影响著作权人正常使用其作品,且有利于促进涉案影视作品的推广与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