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外文商标近似判定要点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11-1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无效宣告成功的典型案例。受申请人委托,百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充分论述,最终获国知局支持,系争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

 

(1)论述外文商标近似及类似商品判定要点,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者同时存在于市场中,相关公众必然会对产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2)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其还存在抢注他人商标的惯例,该行为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3)"ZUCZUG"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高的显著特征,经多年宣传和使用,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在市场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

 

 

案情简介

 

23005660图片1.png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由被申请人都昌县华美玛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28 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羽绒服装;服装;裙子;裤子;鞋;风衣;成品衣;连衣裙;衬衫;毛衣"商品上。

 

申请人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享有第3032742号引证商标图片2.png注册商标专有权,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披肩;皮带(服饰用);内衣;婚纱"商品上。

 

申请人遂委托百一,对被申请人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上申请的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宣告系争商标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衬衫,羽绒服装,风衣,毛衣”等商品上的注册无效。

 

 

主要理由如下:

 

1、系争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

 

(1)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构成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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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是指消费对象、消费渠道、所用原料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是“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披肩,皮带(服饰用),内衣,婚纱”与系争商标指定的商品“服装,成品衣,衬衫,羽绒服装,裙子,裤子,连衣裙,鞋,风衣,毛衣”均属于服装这一日常消费品类,在消费群体、消费对象、制作工艺、所用原料等方面高度重合。

 

此外,在当下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淘宝、京东的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购买服饰带来极大便利,使得网购成为普通消费者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通常一家服饰店里会同时销售多种类型的服装与搭配,相关商品具有极高关联性,与申请人核准使用的产品存在极大共性。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极有可能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系争商标与申请人存在关联。

 

(2)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四、商标近似的审查”第8点“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P76)”系争商标仅仅在“ZUCZUG”后面加上了“CHUS”,并无特殊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别,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引证商标是由“Z、U、C、Z、U、G”六个字母组成,系争商标共由10个字母组成,其中超过一半的字母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鉴于引证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单词,6个字母排列共有720种组合方式,但作为同一行业的被申请人却选择了与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组合方式,难为巧合。

 

申请人后续又发展了图片3.png”、“图片4.png等系列品牌并申请注册,而系争商标排列方式亦是在“ZUCZUG”后加上文字,与引证商标模式相同,如果两者同时存在于市场中,相关公众必然会对产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2、系争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此外,被申请人还存在抢注他人商标的惯例,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ZUCZUG”商标为臆造词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与显著性,同时引证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其使用的时间与地域广度,使得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在市场上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系争商标核心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实属难为巧合。

 

此外,根据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一直存在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目前已注册申请3件商标,均是对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而本案系争商标则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ZUCZUG”与国外饰品品牌“CHUSXCHUS”的组合抢注。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阻碍了真正权利人注册和使用自己长期苦心培育的品牌,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行为已经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所规定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3、申请人上海素然服饰有限公司及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ZUCZUG”与申请人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成立于2001年,自成立起便始终致力于本土中高端女性时装品牌的创建与发展。作为立足于新生活方式的集合品牌,旗下拥有多个知名品牌,其品牌服装专卖店已遍布二十余个国内大中型城市,近百家门店

 

定位于设计师品牌的ZUCZUG创立于2002年,代表来自生活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图片2.png”为臆造词汇,其发音非常有创意,无论是商标的整体设计、读音、含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独创性与显著性。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查询“ZUCZUG”关键字,出现的网页链接均与申请人相关,无论是市场上还是网络上,“ZUCZUG”与申请人为唯一对应关系。

 

 

国知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ZUCZUG",呼叫及字母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

 

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ZUCZUG"品牌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此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最终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代理人 百一华飞 甘章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