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著作权侵权运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10-30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旨

 

1、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既包括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也包括制止侵权人再次侵权,还包括有效遏制未来潜在侵权行为的普遍发生。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考虑个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考虑同一侵权人类似侵权行为被起诉的概率,综合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2、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引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该案法院对适用裁量性赔偿的具体内容进行进一步释明,包括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客观的市场价格审查权利人正常许可费的一般规则审查侵权人违法所得的一般规则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情节严重侵权的处理合理开支的范围及审查的一般规则等,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上诉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集团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腾讯公司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公司)授权享有《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在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共有16期节目,第一期节目网络首轮播出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暴风集团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暴风影音播放器在线播放涉案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第二期“0725四导师疯抢韩女团成员”且在节目片头相关播放页面上投放了广告

 

另查,《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2014年7月16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受腾讯公司委托暴风集团公司发出著作权声明要求采取相关预警措施,避免停止侵权行为

 

鉴于涉案节目收视率高,具有较高知名度,暴风集团公司所经营网站是行业内的知名视频网站,拥有数量庞大的用户群,影响力大,腾讯公司认为其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具有较强主观恶意,遂诉请暴风集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200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暴风集团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0000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暴风集团公司实施了腾讯公司所诉侵权行为首先根据涉案节目片尾署名,其著作权人为灿星公司,经授权腾讯公司具有请求保护涉案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基础。其次暴风集团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暴风影音客户端提供涉案节目在线播放服务,已构成对涉案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已认定暴风集团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对腾讯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查明事实,腾讯公司获得的权利范围与暴风集团公司具体使用情况在授权内容、使用范围、授权时间上均存在一定差异,依据腾讯公司提交的广告合同亦无法直接推算出腾讯公司因暴风集团公司涉案行为遭受的广告损失具体数额,因此,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1、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极高的商业价值;2、暴风集团公司在《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之后,在腾讯公司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多次发出预警通知的情况下,无视他人合法权益,仍然在涉案节目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其侵权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3、暴风集团公司网站的知名度高、用户数量大、广告客户覆盖面广,且在涉案节目片头相关播放页面上投放了广告,应推定其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综上,一审法院足以确信腾讯公司因暴风集团公司涉案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审法院的判赔金额是否过高对此暴风集团公司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经济损失的认定明显过高且极不公平合理。涉案行为的持续时间极为短暂给腾讯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较小。另一方面,腾讯公司将其获得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版权采购成本作为计算其损失的依据是明显不成立的。加之涉案行为传播范围仅限武汉地区暴风集团公司因涉案行为的获利也是微乎其微的。

 

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暴风集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腾讯公司主张服从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律意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各项因素,确认腾讯公司因暴风集团公司涉案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定赔偿额上限的认定正确,据此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100万元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既包括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也包括制止侵权人再次侵权,还包括有效遏制未来潜在侵权行为的普遍发生。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考虑个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考虑同一侵权人类似侵权行为被起诉的概率,综合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是:(1)加大对于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害著作权赔偿数额;(2)探索建立侵害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以恶意侵权为代表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3)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侵权成本。

 

2、确定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基本方法

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引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适用裁量性赔偿的具体内容如下:


1)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据是客观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指涉案作品以涉案侵权方式合法使用的正常许可费。应当通过鼓励当事人举证及参照有关标准等多种方法尽力查明客观的市场价格。


2)应当鼓励权利人提交涉案作品以涉案侵权方式合法使用的正常许可费的证据材料。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正常许可费的重要参考:1、与涉案作品类似的作品以涉案侵权方式合法使用的正常许可费;2、涉案作品以与涉案侵权方式类似的方式合法使用的正常许可费;3、与涉案作品类似的作品以与涉案侵权方式类似的方式合法使用的正常许可费


3)审查侵权人违法所得的一般规则侵权人对于涉案侵权行为的自行宣传以及中立的第三方对于涉案侵权行为的宣传,应当作为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证据。侵权人未能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仅以商业宣传中具有夸大因素为由否定第一款证据的,不应支持。


4)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其中作品方面的考量因素包括:作品的性质、类型,文学价值、历史价值,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等。作者方面的考量因素包括:作者的地位、贡献、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等。侵权方面的考量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商业性使用的程度、与侵权目的的关联与配合程度,重复侵权情况,大规模侵权情况以及恶意侵权情况等。


5)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包括恶意侵权、大规模侵权及重复侵权等情形。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实施惩罚性赔偿。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可以采用裁量性赔偿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具体分析如下:


1)首先腾讯公司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虽没有将涉案作品许可他人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但其获得许可的对价即是正常许可费的重要参考。此外鉴于许可费用分摊的时间因素并不是平均的,因为此类系列综艺节目在首轮播出时价值最高,此后随播出次数的增加和时间的推移而价值递减,结合暴风集团公司播出涉案节目的时间正处于涉案节目首轮播出并且还是热播期间,致使腾讯公司事实上未能够享有独家播出权利,造成其独家采购协议目的落空。因此暴风集团公司主张的采购金额应该均摊到3年授权期间内计算方式不能成立。


2)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模式为“网民免费+广告收费”,这种经营模式具有正当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产生了极高的广告收益,该节目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3)暴风集团公司的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如一审法院分析,暴风集团公司的传播行为显属明知故犯,且据现有证据可推断,节目的上传时间至少在2014年7月24日之前侵权期间持续长达一个月以上,上述侵权期间恰好处于涉案节目的热播期间外暴风集团公司主张其侵权传播范围仅限于武汉地区,但对此并未提交相应证据。由此可见暴风集团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深圳腾讯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