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要点简析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10-11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旨

 

1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非显而易见和显著的进步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2判断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确定涉案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

 

3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所述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则所述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上诉人李莉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李莉系名称为“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5512日,中国石化研究院以该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涉及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不符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人李莉于2015727日、2015730日分别提交了两次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1具备专利性,并提交相关证据。20151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47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并在李莉于20159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的基础上,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主要理由如下:

1、中国石化研究院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

 

首先,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应当基于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关于“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0017][0077][0079][0091]段中均记载了混合缓冲空间的设置,并且在附图1的附图说明中也记载了相关内容,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本专利的“混合缓冲空间”是再生催化剂在冷却之后设置的对其进行混合缓冲处理的设置。

 

虽然在本专利的说明书第[0029]段记载了本专利的催化剂冷却器为成熟工业设备,但由该部分仅可以确定催化剂的流向冷却结构均为现有技术已知的,并未涉及权利要求1中限定“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的设置;对于涉及化工领域的工艺方法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下游”的限定,可以确定“混合缓冲空间”是处于冷却器中催化剂流向的下游地段,而附图说明中由于催化剂在冷却器的流向是自上而下,因此其中所称的“下部”即处于催化剂流向的“下游”,两者并不相矛盾。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工艺、比如反应器的设置,对反应器的温度调节、对再生器的温度调节等要求,按照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实施该技术方案,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技术效果。在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了具体工艺参数的情形下,仅基于某笔误实验数据与现有技术的部分数据一致即否认其真实性的理由并不充分。

 

2、中国石化研究院权利要求189不符合200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从而基于引用关系导致其他权利要求亦不符合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特征5)是对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详细限定,即催化剂可经冷却后进入提升管反应器预提升区或/和各反应器,可以不经冷却直接进入,也可以与未经冷却的热再生催化剂混合后再进入;对于再生器的个数和调节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与特征1)、特征4)中限定的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中的设置如何对应

 

权利要求8主题名称与权利要求12的主题名称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其引用的应当为权利要求12的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关于权利要求9,“接触粒”、“焦粒”是气固流态化领域比如气固流态化反应烧焦过程的常规术语,而该领域也是催化剂循环方法可涉及的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其含义。

 

3结合前述评述,中国石化研究院关于“上游”得不到“上部”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实施例中实验数据的选择是便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技术方案,并不必须要求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端值的实验数据必须记载在实施例中;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了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实施例1-4是对具体的工艺方法对少数技术方案进行具体说明,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对提升管入口催化剂温度、再生温度、进料温度等进行调节,以及对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其他工艺手段进行多种选择从而概括得到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

 

4中国石化研究院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14和其他附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与附件1或附件14相比,均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催化剂冷却器下游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设置有一个、两个或多个催化剂出口。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79]段的记载可知,在混合缓冲空间中实现对冷却后的再生催化剂的状态调整并且可对经混合缓冲后的再生催化剂进行温度调节。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附件1和附件14的说明书及附图均未公开在催化剂冷却器中混合缓冲空间的设置;其次,相比于附件1和附件14,本专利的混合缓冲的处理应当更有利于对再生催化剂温度的稳定性调节;第三没有证据表明在催化剂冷却器中设置混合缓冲空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中国石化研究院不服被诉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附件1和附件14的说明书及附图确实均未明确存在催化剂冷却器中混合缓冲空间的设置,但无论是在附件1还是附件14中,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事实上形成了一个实现混合和缓冲作用的空间。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未对“混合缓冲空间”的大小、具体空间构成以及其效果等作出进一步的限定,说明书中也无进一步说明的前提下,仅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之中的表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其与附件1、附件14中的催化剂冷却器的催化剂出口前的具有混合和缓冲作用的空间相互区分开,二者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相同。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并不是其与附件1、附件14相比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其基于进而认定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是错误的

 

2中国石化研究院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满足2000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审法律意义

 

李莉不服原审判决并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维持被诉决定。二审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11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及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正确,其作出被诉决定依法应予维持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2000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在质或量上发生明显变化,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预期,可以认定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确定涉案发明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技术启示的基础。认定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所述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则所述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某一技术特征是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既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也可以进行充分说明。

 

2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附件1公开了一种重油催化转化方法及其装置,附件14公开了重质原料流化催化裂化的方法。原审法院有关在附件1及附件14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形成有一个实现混合和缓冲作用的空间的认定并无事实根据,其认定该空间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的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实质相同也同样缺少事实依据,故其有关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错误的结论依据不足。

 

事实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公开的内容,其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1中均存在的“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有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的技术特征,而包括附件1、附件14在内的本案全部现有技术证据均未公开该技术特征,同时本案也没有证据表明在催化剂冷却器中设置混合缓冲空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尽管在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混合缓冲空间的功能作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本专利在“催化剂冷却器下游”设置“催化剂混合缓冲空间”却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到的技术特征,且中国石化研究院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