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文字在图文组合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

作者: 发表日期:2019-06-1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视角

 

本案为百一代理的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百一在复审中着重论述商标所具有的独创性含义以及显著性,并从构图、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综合进行不近似阐述。此外对组合商标而言,在主要识别部分—文字部分有较高显著性且已成功注册的情况下,通常可认为与在先商标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经营领域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差异较大,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上海米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米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27468859号商标“图片1.png”(下文简称“申请商标”)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经济预测,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以该商标与东莞市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1501545号“图片2.p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1)、与王冠锋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5088272号“图片3.p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2)、与张立军370303196307304217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2642282号“图片4.p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3)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委托百一作为其代理机构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商评委核准第27468859号商标在第35类被驳回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具体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整体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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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一般的相关公众而言,图文组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文字,而图形仅起到背景修饰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为“图片11.png”,中文“米璘投资”与英文“MINDLOGIC INVESTMENT ”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另外文字部分在第35类已注册成功,因此该组合商标在文字部分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和在先商标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1-3在呼叫、整体外观上亦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2、申请人是一家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营销策划等业务;而引证商标1所有人“东莞市天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东,主要从事产销及加工、数码电子产品及配件、聚合物锂离子电池、手机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业务;引证商标2所有人为自然人“王冠锋”,无法查询到该自然人在使用该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3所有人“张立军”是淄博淄联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位于山东省,主要从事的业务有生猪定点屠宰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等。可见,引证商标1-3的所有人实际经营领域与申请人差异较大。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读音、含义、整体设计上存在明显区别,经营领域、消费群体也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