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一场遇见爱情的旅行》中作品署名权纠纷正确打开方式

作者:邹翠云 发表日期:2019-06-0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剧情简介

电视剧《一场遇见爱情的旅行》日前刚刚落下帷幕。其中景甜饰演的女主李心月与男二父亲的著作权属纠纷成功吸引了作为知产狗的笔者的注意。女主的父亲和男二的父亲一同在香格里拉的雪山写生,不幸遭遇雪崩,女主父亲遇难而亡,男二父亲幸存并将女主父亲创作的美术作品《宝贝》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男二父亲借此成为业内极具声望的画家。


女主几经波折将男二父亲诉至人民法院,由于女主无法出具鉴定书举证证明男二父亲的早期画作与《宝贝》并没有形式上的延续,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于原告证据不足,被告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一案,罪名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终,女主在陈晓饰演的“护身符男友”男主金小天的帮助下,拿到男二父亲早期的画作,并到鉴定机构做了鉴定,因此女主的上诉请求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被告,侵占李启峰宝贝一画成立,被告退还非法占有女主的父亲画作及违法所得850万元,3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家属公开道歉。



法律分析

(一)关于案件定性


1、电视剧中将此纠纷定性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有误。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出自《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八)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本条所指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是指行为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把自己制作的作品署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第二种是将第三人的作品署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其规制的主要行为侧重于制作和销售,该条出现的原因往往是因为被假冒署名的人一般是文学艺术水平较高,在社会上有一定声望和影响的作者,因此这种侵权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被署名人的声誉,构成了对被署名人权利的侵犯,更扰乱了文化市场的秩序,欺骗了社会公众,因此侵权行为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当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以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


而根据剧情,美术作品《宝贝》并非男二父亲创作,却署男二父亲的名字,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符,不适用本条规定。此外一审法院判决:由于原告证据不足,被告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一案,罪名不成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表述有误,本案为民事案件,并非刑事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中“罪名不成立”混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表述。那么依据剧中情形,应当依据哪条规定进行维权呢?


2、剧中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署名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有权在发表的作品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署上自己的姓名,也有权署笔名或不署名。未参加创作的人为谋取个人名利,无论是冒充单独作者还是冒充为合作作者的身份在他人作品上署名,都是侵犯作者署名权的行为。如果侵权行为人冒充为作者获得了一定的利益,还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剧中,男二父亲,并未参与作品《宝贝》的创作,而将作品《宝贝》占为己有并署上自己的名字进行发表,符合上述条款的规定,侵犯了女主父亲的署名权、发表权等。


(二)关于著作权权属的证明


剧中一审过程中由于原告无法出具鉴定书举证证明男二父亲的早期画作与《宝贝》并没有形式上的延续,无法证明《宝贝》并非男二父亲创作,因此败诉;二审则是由于女主找到男二父亲早年的作品并经过鉴定表明,男二父亲早期的画风与《宝贝》画风不一致,从而证明男二父亲并非涉案作品的作者。笔者认为即使鉴定书能够证明涉案作品并非男二父亲创作,也无法证明涉案作品为原告父亲所创作。


那么实践中应当如何证明著作权归属呢?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宝贝》美术作品上署名为男二父亲,因此初步证据证明男二父亲是作者,女主需要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男二父亲并非作者并且女主父亲是作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作为证据证明自身享有著作权。


(三)如何未雨绸缪,固定权属证据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第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但是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作者需要进行初步举证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正如证明“我妈妈是我妈妈一样”,著作权属的证明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作者在创作完成之后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以防争议的产生。


需注意所采取的措施需要能够证明作品的完成时间和作品的内容,作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保全:(1)创作完成之后进行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公证成本较高,在作品数目比较大的情况下,作者需要支出较高的费用;(2)作品完成之后进行著作权登记,我国实行自愿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在著作权纠纷中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3)时间戳:通过第三方数据平台技术手段,上传作品,为作品加上一个时间印记,目前通过时间戳的方式进行保全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为很多法院所肯定,而且费用往往较低,是一种比较经济高效的保全方式;(4)通过邮政的挂号信保全。需要将作品打印出来放进信件中,通过邮政的邮戳认证时间,该方式成本低,但是一旦打开之后就会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