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典型案例】图文组合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5-2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结案语

本案为百一代理案件中驳回复审成功的典型案例。本案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对其近似的判断应从其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出发,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看是否容易造成混淆。需特别注意的是,对组合商标而言,文字部分起到呼叫、传播的作用,而图形仅起到背景修饰的作用,在文字部分为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且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亦在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案情简介

 

申请人名称:上海翌固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2017年08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26101709号商标图片1.png”(下文简称“申请商标”)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为该商标与深圳市黑鹰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136401号“图片2.png”(以下称引证商标1)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4643721号“图片3.png”(以下称引证商标2)商标近似驳回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委托百一作为其代理人向商评委提起复审。

 

主要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的组成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整体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具体区别分析如下 


构成要素:图形+中文  (申请商标)、 由图形单独构成(引证商标1)、图形+中文+字母(引证商标2)

整体外观1、图形部分是指定颜色,是一个以蓝色为背景的白色的鹰头,鹰头面朝左方;2、文字部分“翌固数据”(申请商标)

                  1、图形部分黑白相间,是一个以黑框白底盾牌为背景黑白相间的鹰头,鹰头面朝右方;2、实际使用的是由黑白黄三色形成的组合商标(引证商标1)

                  1、图形部分黑白相间,是一个以黑色为背景黑白相间的鹰头,鹰头面朝右方;2、文字部分“鹰眼舆情YINGYANYUQING”位于图形右方。3、实际使用的是由红白蓝三色形成的的组合商标(引证商标2)

1、对于组合商标而言,文字部分起到呼叫、传播的作用,而图形仅起到背景修饰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呼叫、外观尚可区分的情形下,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2、引证商标1仅由抽象图形构成,而申请商标还包含中文文字部分,相关公众可直接对其呼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呼叫、外观尚可区分的情形下,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含义:“翌”为新的一天;“固”为稳固;申请人主要从事数据技术、计算机数据处理等业务,象征申请人致力于每一天都为用户提供稳固的数据供用户使用。(申请商标)

           鹰,寓意高瞻远瞩,锐意向前;人,寓意以人为本,众志成城;向上箭头,寓意与天比高;字母A,寓意顶级品质,行业排头兵。(引证商标1)

            “鹰眼舆情”作为网络舆情应用解决方案,主要面向应急安全、社会管理、宣传管理、国资管理等部门,提供专业舆情监测、预警、研判、报告等一体化服务.字母部分“YINGYANYUQING”对应中文“鹰眼舆情”。(引证商标2)

读音:中文读音为[yì gù shù jù](申请商标)

            中文读音[yīng yǎn yú qíng](引证商标2)


2)对于一般的相关公众而言,图文组合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文字,而图形仅起到背景修饰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为“”,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1-2在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3申请人是一家提供数据处理的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数据技术、信息技术、计算机软硬件和原油开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数据处理等业务;而引证商标1所有人“深圳市黑鹰威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深圳,主要从事视频监控摄像机生产、营销、服务业务;引证商标2所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现名“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北京,主要从事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连锁经营等。可见,引证商标1-2的所有人实际经营领域与申请人差异较大。

 

2、申请人上海翌固数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在上海成立,并于同年9月在宁海设立了翌固数据智能运算中心。核心团队早期专攻地球物理数据处理技术,在当今难度最大的复杂构造低信噪比数据的成像技术上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作为技术延伸,团队从 2012 年起对证券行情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并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在证券投资研究分析及择时这一垂直领域,申请人致力于成为行业内首家人工智能独创算法结合人工风控管理,实现面向全球证券市场,服务于专业投资机构的新型高科技公司。公司核心技术研发已经完成,目前正走向产品商业化及资本运作阶段

 

综上,申请人是一家新型高科技企业其核心技术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在相关领域亦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读音、含义、整体设计上存在明显区别,经营领域、消费群体也具有明显区别,因此,同时存在于市场中,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商评委基于以上理由,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