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经典案例】“爱彼此”无效宣告案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5-0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原告:上海爱彼此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浙江爱彼此商务服务有限公公司

诉争商标图片1.png

第16146775号 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申请日期:2015年1月13日

引证商标一图片2.png

11954419号 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申请日期:2012年12月26日

引证商标二图片3.png

6557210号 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申请日期:2 008年2月19日 

本案为“爱彼此"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案件。

 


百一结案语:

尽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为由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但我们仍旧建议客户在处理类似无效宣告案时,一并将侵犯在先商号权、不正当抢注等作为事实与理由予以陈述。

 


案情简介

上海爱彼此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彼此)成立于200834日,持续使用“爱彼此”商号至今。自成立后采用邮购目录、线上、线下三者结合的模式销售产品,努力拓展市场的同时也致力于公益,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2013-2014年期间,在诉争商标申请之前,原告已先后成立分公司及子公司共计37家,其中5家位于浙江省,20家位于江浙沪境内。第三人浙江爱彼此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彼此)位于浙江省,亦是原告的重点商业区域。

 

百一知识产权代理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就16146775号“爱彼此”商标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被告以诉争商标与原告注册在先的第11954419号“爱彼此”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6557210号“爱彼此ABS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原告“爱彼此”商标、商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并不具有一定知名度等为由,做出维持诉争商标有效裁定。

 


诉请及理由

原告不服裁定,委托百一知识产权作为代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18]0000185325号《关于第16146775号“爱彼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请求判令被告就涉案的第16146775号“爱彼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做出裁定。

 

主要理由如下

1、诉争商标与原告的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核定商品类别与引证商标近似,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1)原告的引证商标一“爱彼此”自2014年注册以来,便坚持在日用家居上进行使用,已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其仅字体不同,属相同商标。且两者核准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均为家居日用产品),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相同或相近,非常容易使消费者将两者联系起来从而导致混淆。

2)原告的引证商标二“     ”经原告长期使用已具有非常高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其主要识别部分相同(中文部分相同),属近似商标。两者核准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极易使消费者将两者联系起来从而导致混淆。

 

2、浙江爱彼此申请诉争商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爱彼此”在先商号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1)“爱彼此”商号的登记日和使用时间均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时间,且经原告长期使用已具有非常高知名度。

2)原告线下店铺覆盖浙江爱彼此公司商业活动范围,其有极大可能在先接触原告商号并进而抢注商标。

3)诉争商标与原告的商号完全一致,且商标的申请类别在原告的主营业务范围内;二者的消费群体都是一般的消费者,往往会根据商品的作用划分去判断近似,而非《商品分类表》;而这两种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相同或者相近,诉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部分有误至结论错误,支持原告的部分主张,认为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告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判决撤销关于第16146775爱彼此"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