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执行时可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5-2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1)闽0823民初353号

案情简介:

原告郑亚岚、秦晓霞、郑达军、向萍、李忠发因与被告福建创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多建筑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中恒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胡文雪、石明菊、重庆核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宇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郑达军、胡文雪、石明菊、核宇公司、向萍、郑亚岚、秦晓霞、李忠发对中恒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出资及承担责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013年8月16日,中恒公司注册资本和实缴均为2000万元,郑达军出资额1400万元,石明菊、胡文雪分别出资额300万元。从2016年9月20日注册资本增至8000万元至2019年7月3日注册资本减至4900万元,历经四次股权转让,郑达军、胡文雪、石明菊未足额出资;核宇公司、向萍、郑亚岚、秦晓霞、李忠发均为认缴出资,未实际出资。2016年9月2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000万元,增资部分应由郑达军、胡文雪、石明菊于2017年10月1日前以货币形式分别认缴4200万元、900万元、900万元。2017年4月28日,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形下,郑达军、胡文雪、石明菊分别将所持该公司36%的股权(原出资额2880万元),15%的股权(原出资额1200万元),15%的股权(原出资额1200万元)转让核宇公司;转让的股权中,三人未出资额分别为郑达军1480万元、石明菊、胡文雪分别是900万元。2017年7月20日,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形下,郑达军将所持有该公司34%的股权(原出资额2720万元)转让给核宇公司;转让的股权中,为出资额为2720万元。则郑达军未出资额仍为4200万元。2018年1月23日,核宇公司分别将所持8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6400万元)、2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600万元)转给郑达军、向萍;

转让的股权中,未足额出资为6000万元。2019年7月3日,向萍将所持该公司20%的股权(对应减资前出资额1600万元)转让给秦晓霞,郑达军将所持该公司80%的股权(对应减资前出资额6400万元)转让给郑亚岚;转让的股权中,向萍、郑达军未出资额分别为1200万元、4800万元。

本案中,核宇公司、向萍均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截至2020年3月10日,该公司现股东郑亚岚、秦晓霞、李忠发认缴出资额分别是1470万元、980万元、李忠发2450万元。2020年3月10日,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900万元,实缴资本为2000万元。郑亚岚、秦晓霞、李忠发仍未出资额分别为870万元、580万元、1450万元。郑亚岚、李忠发认缴出资的届期时间为2029年7月1日。李忠发、郑亚岚认缴出资期间虽未届满,其作为中恒公司的现有股东,在中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郑达军,胡文雪、石明菊、核宇公司、向萍、郑亚岚、李忠发、秦晓霞等对中恒公司注册资本未足额出资,应依法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本案中,郑达军、胡文雪、石明菊系中恒公司的原股东,核宇公司、向萍是中恒公司的继受股东,均在股权转让中未足额缴纳出资,秦晓霞、郑亚岚、李忠发是该公司现股东,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中恒公司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恒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但该公司或其债权人未申请破产。本院依法可以追加郑达军、胡文雪、石明菊、核宇公司、向萍、郑亚岚、秦晓霞、李忠发为(2020)闽0823执1212号案的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