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电商平台检索服务的精确匹配程度可低于搜索引擎标准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5-1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0)浙0192民初2295号

案情简介:

赵某某欲通过淘宝平台购买国美牌冰箱,其用“国美冰箱”在淘宝平台网页及APP进行检索,几次检索结果的综合排名前十位中,均未将国美牌冰箱列于检索结果的前列。淘宝网页版的上述排序列表的标题中均含有“国美”“冰箱”字样,APP版的上述排序列表中除“国美冰箱”外,另外命中的均为其他品牌冰箱或“国美”“冰箱”。赵某某认为,淘宝利用平台竞争优势,对特定商家或者特定品牌产品设置了算法歧视,导致其无法检索到想要的产品,因而淘宝平台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检索服务,属于瑕疵履行,构成违约,请求判令淘宝平台停止违约行为,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目的的服务。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淘宝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是否存在违约

首先,双方之间的《服务协议》《隐私权政策》等协议未对检索服务的具体内容或者说淘宝公司应当提供的检索服务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原告与被告公司亦无法在事后就该内容达成补充协议。其次,从交易习惯来看,其他同类网购平台提供的关键词检索结果均包含同类其他品牌产品,无法推断出淘宝公司提供的检索服务不符合行业惯例。且“国美冰箱”关键词本身有两种含义,一为国美牌冰箱,二为国美电器卖场售卖的冰箱,无论从机器自然语言还是从人工识别均很难判断原告欲搜索的是何种含义。原告亦未就此与被告取得意思联络,因而原告主张被告违背了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亦不能成立。再次,从合同目的来看,电子商务平台的定位应该是撮合交易,而搜索引擎的定位应该是精确搜索。两者提供的网络服务不同,不能将两者检索服务简单划等号,电商平台提供的检索结果在精准度上可以低于搜索引擎。评判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基于关键词的模糊匹配的算法是否违约时,要将之放在电子商务平台撮合交易的平台地位考量。本案中,该网购平台提供了基于价格、销量、信用、综合等不同选择的排名顺序,帮助不同消费者基于自身偏好检索到欲购买的商品,平台亦提供了检索反馈渠道等辅助工具,为用户提供了检索服务的个性化反馈通路,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算法的不足。因而不能因为检索结果未完全贴合原告个人预期,即认定网购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存在违约。最后,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淘宝平台向原告提供检索服务并非法定义务。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营利法人,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对如何进行信息展示行使经营自主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的精准性不应苛以过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