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认定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1-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繁殖材料包括有性繁殖材料和无性繁殖材料,植物或植物体的一部分均有可能成为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权所指的繁殖材料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其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以品种权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分析。根据种子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授予品种权是基于育种者培育、发现并开发的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以及稳定性、一致性,并有适当命名。当一个品种经过繁殖,除根据其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特性保持足够一致,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一致性。当一个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对于特定繁殖周期而言,在每个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特性保持不变,该品种应被认为具有稳定性。

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蔡新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平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之所以将品种的繁殖材料规定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因为该品种的遗传特性包含在品种的繁殖材料中,繁殖材料在形成新个体的过程中进行品种的繁衍,传递了品种的特征特性,遗传信息通过繁殖材料实现了代代相传,表达了明显有别于在申请书提交之时已知的其他品种的特性,并且经过繁殖后其特征特性未变。因此,虽然植物体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都可能具有繁殖能力,但其是否属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有赖于所涉植物体繁殖出的植物的一部分或整个植物的新的个体,是否具有与该授权品种相同的特征特性。

蔡新光上诉主张,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籽粒、果实内的汁胞均可作为繁殖材料。对于三红蜜柚果实能否作为繁殖材料,经审查,即便专门的科研单位,也难以通过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繁育出蜜柚种苗。二审庭审中,蔡新光所请的专家辅助人称,柚子单胚,容易变异,该品种通过枝条、芽条、砧木或者分株进行繁殖,三红蜜柚果实有无籽粒以及籽粒是否退化具有不确定性。综合本案品种的具体情况,即使考虑到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有一定的繁殖能力,由于该籽粒尚无法繁殖出具有三红蜜柚品种特征特性的新个体,果实的籽粒不属于该品种的繁殖材料。蔡新光依据细胞全能性理论上诉提出,果实内的汁胞可以进行繁殖,因此被诉侵权蜜柚果实属于繁殖材料。经查,我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开展植物组织培养技术研究,利用植物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通过离体培养进行无性繁殖。在当前技术条件下,组织培养受到植物品种的基因型、器官、发育时期等多方面条件制约,还需要避免品种产生变异,并非柑橘属的每一个品种都能通过组织培养进行繁殖,因此,三红蜜柚果实内的汁胞难以被认定为繁殖材料。综上,本案被诉侵权蜜柚果实的籽粒及其汁胞均不具备繁殖授权品种三红蜜柚的能力,不属于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

植物新品种权与品种审定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虽然种子法中对两者均作出了规定,但前者属于民事权利范畴,主要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范,是给予品种权人的一种财产独占权,与品种的生产、推广和销售无关;后者是一种行政许可,属于市场准入的行政管理行为,主要由《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规范。作为市场准入的行政管理措施的品种审定制度,其目的是加强作物品种的管理,加速育种新成果的推广利用,确保有经济推广价值的品种进入市场,防止盲目推广不适合本地区种植的劣质品种给农林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本案所涉三红蜜柚品种并非审定品种。蔡新光关于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为三红蜜柚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