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商标注册所指相同服务需实质指向同一服务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1-0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服务相同是一项客观事实,受语言环境、生活习惯、历史传承等因素的影响,相同服务可能具有不同的服务名称,但必须实质指向同一服务。

号:(2020)粤民终1384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集团)、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融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26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关于融创集团、深圳融创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是属于商标性使用还是正当使用的问题

本案中,融创集团、深圳融创分别发布了大量的关于其开展“果壳计划”活动的宣传或者报道。上述宣传或者报道一般以“果壳计划”作为标题的组成部分,并且附上了活动现场的照片。

融创集团、深圳融创将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果壳计划”亲子活动中以及在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被诉侵权标识的宣传、报道文章,均系在商业活动中将被诉侵权标识用作识别服务来源的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关于融创集团、深圳融创是否侵害了果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融创公司、深圳融创提供的并非“市场营销”服务。服务相同是一项客观事实,受语言环境、生活习惯、历史传承等因素的影响,相同服务可能具有不同的服务名称,但必须实质指向同一服务。

果壳公司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市场营销”属于第35类之3503“替他人推销”项下的具体服务类别。

《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表》关于第35类的注释为“第35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1)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2)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由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的服务,旨在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参考《类似商标和服务区分表》的前述规定并结合社会公众的日常经验法则,商标法领域服务类别意义上的“市场营销”是指为他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提供帮助的服务。

融创集团、深圳融创所开展的“果壳计划”亲子活动的内容是组织小区儿童业主家庭参与绘画、游泳、运动会、安全讲座等各项活动。绘画、游泳、运动会、安全讲座等基本属于娱乐、消遣或者人员教育活动。因此,融创集团、深圳融创组织小区业主家庭参与“果壳计划”亲子活动,系为小区业主家庭提供“组织和安排各种活动”的服务。即便组织“果壳计划”亲子活动与“市场营销”的个别活动环节相同,但市场营销必然还需包含将所组织的活动与服务对象或其产品、服务等相结合推销给受众的内容,故从整体上而言两者的活动内容存在本质区别。另值得指出的是,活动的组织与安排既包括事先的宣传、策划,事中的实施,也包括事后的报道。融创集团、深圳融创宣传、报道“果壳计划”的线上活动,系其所提供的“组织和安排各种活动”服务的组成部分,不宜被视为独立的服务类型,亦并非“市场营销”服务。

虽然果壳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在“市场营销”服务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融创集团、深圳融创所提供的被诉侵权服务系“组织与安排各项活动”服务,其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以及服务方式均与“市场营销”大相径庭。即便融创集团、深圳融创在被诉侵权服务上使用与果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相关公众亦不会误认为两者系同一企业提供的服务或者两者系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因此,融创集团、深圳融创提供的被诉侵权服务与果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不构成类似服务。

因融创公司、深圳融创未在与“市场营销”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本案无需再对于“被诉侵权标识与果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融创集团、深圳融创对被诉侵权标识不享有在先使用权”等条件是否成立予以审查,即可认定融创集团、深圳融创未侵犯果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