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应审查董事主观过错

作者: 发表日期:2022-12-2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实质系一种侵权责任,当事人首先应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下采取救济措施,并未超过合理的限度和范围,也没有违反正常的商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没有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9)沪02民终11661号 


案情简介:


上海泰琪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琪公司)系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共同经营管理的合资公司,根据泰琪公司章程,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五名董事由中方股东委派二名,外方股东委派三人,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下管理公司事务。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较为重大的事项,原则上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会已授权的总经理决定,或中、外方股东达成一致决定。迈克系泰琪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


泰琪公司认为迈克以保护资金安全为由,屡次要求兴业银行变更印鉴安排、冻结账户对外支付功能,导致泰琪公司无法成功办理结构性存款的续期。迈克向兴业银行发函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泰琪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对公司恶意提起诉讼、滥用保全手段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给泰琪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其应负有赔偿责任。


迈克则认为,结构性存款的首次办理和续期都需要中外股东一致同意下才能实施,而此次办理,两位外方股东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为阻止公司非法转移资金的意图得逞、保护泰琪公司利益,其采取向兴业银行发函、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预留印鉴和保全账户等救济措施,确保账户的资金不被单方转移甚至掏空,等待泰琪公司内部就账户的控制权及资金管理达成一致,故其行为正当且妥当,充分履行了其对泰琪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迈克作为泰琪公司董事有无违反高管忠实勤勉义务、有无损害泰琪公司利益。


首先,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实质系一种侵权责任,当事人首先应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迈克向兴业银行发函要求暂停账户对外支付功能的行为,是在泰琪公司中外方股东就账户控制权发生争议、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的背景下实施;迈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因亦是基于泰琪公司目前的股东争议,希望通过诉讼恢复账户的联合控制。因此,不论是向兴业银行发函还是提起诉讼,迈克的两项行为,主要的目的均是为了防止账户发生单方变动,保持账户和资金现状并等待进一步协商处理。况且,诚如迈克所述,其所代表的外方股东在泰琪公司持股95%,除非为获取个人利益,否则其作为外方股东委派的董事,缺乏侵害泰琪公司利益的主观动机。故从本案目前情况来看,法院认为迈克并不具备侵权过错。


其次,就行为本身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迈克被诉两项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鉴于泰琪公司章程并未对办理存款及账户控制问题进行规定,故亦不能认定为违反公司章程,行为违法性不能成立。从行为的合理性来看,根据前述分析,迈克向兴业银行发函、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预留印鉴和保全账户属于特定情形下采取的救济措施,从该措施的目的和实际效果来看,并未超过合理的限度和范围,也没有违反正常的商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既不属于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以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董事应尽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再则,关于泰琪公司提出的有关迈克拒不召开董事会等意见,一则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二则该事项与本案所争议的办理结构性存款及发生利息损失等事实并无直接关联,不能佐证其诉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