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专利侵权适用裁量性判赔的考量因素

作者: 发表日期:2022-12-1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680号

案情简介:

原告科思创德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思创公司)因与被告广东拓普合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关于科思创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科思创公司对本案专利保护期间为2016年6月13日至2021年5月6日,拓普公司未经许可,在本案专利保护期内实施制造、销售并通过网络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以及支付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由于专利保护期限届满,科思创公司无权主张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其撤回此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科思创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4000000元,并主张适用侵权获利方式赔偿其经济损失。对此,法院认为,根据科思创公司举证与拓普公司庭审陈述,拓普公司至少在2017年开始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拓普公司的专利申请时间是2017年11月,均能证实其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均在科思创公司本案专利保护期内,同时也说明拓普公司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侵权。拓普公司在官网上宣传其年生产能力为8万吨,虽然并未指明被诉侵权产品,但能够说明其生产能力巨大。慧聪网等网上发布的销售信息显示库存数量巨大,而生产持续时间较长,至少持续到2020年初。根据本院责令拓普公司披露的证据也能显示拓普公司至少在2017年开始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交买卖合同、协议,仅提供了一张发票。同时,拓普公司也没有完全按照法院责令披露的证据向法院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仅仅向法院提供了部分发票和企业成本书证,并未能提供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合同,这均充分说明拓普公司存在隐匿证据的情况,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完全反映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真实数据,存在证据披露不全面的情况。即使根据拓普公司被责令提交的财务账册,也能显示排除其未如实提交的证据材料情况下,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金额超过3400000元。虽然拓普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利润很低,但其将整个公司的成本分担到这一款被诉侵权产品明显违背常理考虑到拓普公司还生产不同型号的产品,应当对其成本进行合理分摊,而不能仅以被诉侵权产品来进行分担企业所支付的全部成本。拓普公司在两个第三方销售平台上的销售数据显示可供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可销售库存较多,也可以证明其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巨大,虽然拓普公司对在网络平台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予认可,但四个网络销售平台上的信息与其官网的信息基本一致,作为市场主体只可能是其自己在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就被诉侵权产品而言,拓普公司存在故意侵权、持续侵权,且存在隐匿证据的情形,可以考虑以这款产品的销售利润计算损失。就现有证据而言,拓普公司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金额的上限,可在法定赔偿的上限计算经济损失。

概言之,法院依法适用裁量性判赔方法,在法定赔偿上限予以酌定确定,并考虑到以下因素:1.专利类型。本案属于发明专利,技术较为复杂,市场价值高。2.主观故意明显。拓普公司登记设立时,即明知本案专利存在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即使其所称规避权利专利仍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3.侵权情节较为严重。拓普公司不仅实施销售行为,而且实施了制造行为,并且通过自已官网和四个专门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库存数量较大,销售区域较广,销售获利较多。在行政机关查处后仍然拒不停止生产销售,侵权情节较为严重。4.持续时间较长。拓普公司至少自2017年其开始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一直持续到2020年,且其在庭审中对其持续生产、销售时间进行虚假陈述,在数次庭审以及所提交证据中均存在相互矛盾,误导司法裁判。5.证据披露不全。本院责令拓普公司披露相关证据,但其披露证据明显不完整,其在庭审中陈述自2018年开始生产销售,但所提交证据中就有一张发票是2017年的销售发票,且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仅仅避重就轻进行部分披露证据,未能按照法院要求全面披露财务账册,特别是销售合同或者协议,所披露的证据不全面、不完整,不能完全反映出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全部收益。6.销售范围较广。拓普公司不仅通过微信进行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还通过官网、专有网络销售平台进行销售,销售范围辐射面广,危害较大。综合上述考量因素,法院认为,本案专利市场价值较高,应当给予较高的保护水平,拓普公司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情节较为严重,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数量较多,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范围较广,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侵权获利较高,存在披露证据不全面,严重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应当采用裁量性判赔方法依法确定拓普公司赔偿科思创公司经济损失3000000元,科思创公司主张超出上述部分的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合理费用问题,科思创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所支付的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费、公证费、检测费、律师费、检索费、差旅费和涉外文书翻译费,其中购买费、公证费、检测费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科思创公司在本案维权和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维权,并多次参与本案庭审,本案案情复杂,诉讼过程较长,需要支付的律师费应当和提供的服务水平相当的实际情况,法院根据科思创公司对合理费用的举证情况、实际参与诉讼活动以及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对于其主张支付合理费用1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