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在改选或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需履行职务

作者: 发表日期:2022-11-1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在新法定代表人未改选或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应履行职务,原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相应公司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公司怠于改选造成原法定代表人损失的,原法定代表人可另行主张。

案号:(2020)沪0115民初2157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张杰与被告上海航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原告名字从“法定代表人”一栏中涤除,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如公司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相关方可请求公司予以变更登记。但原告并非被冒名登记为被告董事、法定代表人,原告也无证据显示被告已形成新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原告辞职或改选他人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而根据被告章程约定,此时原告仍应继续履行职务,因此,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

客观上,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告目前也无法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注意到原告辞去被告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也注意到原、被告、第三人之间实际存在的纠纷,法院认为,被告未及时处理原告的辞职事务、未及时改选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使原告不得不继续履行职务,如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可要求赔偿,原告亦可要求被告支付其在辞职后但仍履行职务期间的报酬、费用,但这些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也并非本案所能解决,原告可另行诉讼主张。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杰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