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通讯】不良影响的判定标准

作者:百一知识产权 发表日期:2019-03-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俊客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姚某

 

第8954893号“MLGB”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上海俊客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鞋、帽、袜、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运动衫、婴儿全套衣商品上。


第8954893号“MLGB”商标

 

2015年10月9日,第三人姚某以诉争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1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6]第93833号商标无效请求裁定(下称被诉裁定),认为争议商标的字母组合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上广泛使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影响。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上海俊客公司对被诉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审中,对网络环境里语言习惯形成的“网络语言”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时,合议庭存在分歧,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海俊客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上海俊客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由字母“MLGB”构成,在网络环境里已经有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形下,应认定诉争商标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同时,考虑到上海俊客公司申请诉争商标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比较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对诉争商标进行低俗、恶俗商业宣传的情形。因此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点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即“MLGB”商标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因诉争商标早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前已经被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因此本案适用2001年商标法。

 

一、“其他不良影响的”法律适用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17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二、结合商标背景综合判断

 

1、不良影响判断主体的确定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属于商标申请注册禁止性条款,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以公序良俗为视角,本案问题的判断主体应当为全体社会公众,而不是诉争商标所指的“相关公众”,否则所得出判断结论容易“以偏概全”,不利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

 

2、不良影响产生的判断时间

 

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 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在诉争商标核准使用日之前,在一定群体范围是指代不文明用语,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后,随着网络的发展,这种对应的指代也在扩大。虽然上海俊客公司称“MLGB”商标是指‘My Life’s Getting Better’,但上海俊客公司提交的证据还难以证明该含义已为社会公众所广为认知,相反的,社会公众更易将“MLGB”认知为不文明用语。

 

3、不良影响含义的判断标准

 

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 一般根据其“固有含义”进行判断,应当以我国公众通常认知为标准。

 

如果对诉争商标含义存在分歧,可通过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主体、使用方式、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等因素是否会对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来确认。

 

4、产生不良影响的举证责任

 

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一般由主张诉争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如果诉争商标的含义已经形成普遍认知的生活常识,经过充分说明亦能接受。


综合考虑前述因素,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字母“MLGB”构成,并非固定的外文词汇,在网络等社交平台上广泛使用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为制止以擦边球方式迎合“三俗”行为,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同时,上海俊客公司在申请诉争商标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比较明显,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