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7-2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首先应由原告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如果被告主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对现有技术而非对原告技术方案的改进,应当举证证明;在已确认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原告的情况下,被告应说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原告技术方案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就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进行证明或合理的说明;若双方主张对方各自完成的部分属于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或现有技术已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应对此进行举证。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内容提交的证据确定专利权归属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93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聊城市鲁西化工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聊城鲁西化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长征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涉案专利权应归谁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被认为是发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航天长征公司主张聊城鲁西化工公司将航天长征公司非公开的技术方案申请涉案专利,对于该种类型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首先应由原告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技术方案,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如果被告主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对现有技术而非对原告技术方案的改进,应当举证证明;在已确认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原告的情况下,被告应说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原告技术方案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就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进行证明或合理的说明;若双方主张对方各自完成的部分属于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或现有技术已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应对此进行举证。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内容提交的证据确定专利权归属。


本案中,航天长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曾向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的股东鲁西化工集团提供的图纸,用以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技术方案,并且聊城鲁西化工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聊城鲁西化工公司认可其确系在该图纸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但主张其作出了具有实质性特点的改进。将航天长征公司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主张在航天长征公司的技术方案中,喷淋管口与气化炉合成气出口管道呈垂直连接。对此,法院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化工工艺流程图的标准图例可知,航天长征公司的图纸上并没有标示喷淋管口与气化炉合成气出口管道之间方向和角度关系的符号,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主张标示垂直连接的符号实际标示的是管道的流向。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与航天长征公司的图纸亦完全一致。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航天长征公司的技术方案并未排除喷淋管口与合成气出口管道倾斜连接并无不当。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系在航天长征公司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明确选择了喷淋管口与气化炉合成气出口管道之间呈倾斜连接的方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则给出了其认为最优的倾斜角度的选择。


与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的判断不同,在以非公开的技术方案作为主张权利基础的专利权属纠纷中,关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判断,建立在作为专利来源的非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作出改动并申请专利的一方要单独或共同拥有专利权,至少应当通过体现研发过程、技术效果等内容的证据或理由,证明或合理说明其在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了实质性的技术贡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仅仅是在航天长征公司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具体选择了喷淋管口与气化炉合成气出口管道之间倾斜连接的方式,并具体限定了倾斜的角度。虽然说明书也记载了其可以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但设置喷淋装置本身即是为了去除合成气中的煤灰,喷淋管口与气化炉合成气出口管道之间连接的角度不同必然导致喷淋位置不同。在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既无实际研发记录,亦无验证技术效果的证据的情况下,难以说明其通过该点改动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不应因此改动而对该技术方案拥有专利权。原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权应归航天长征公司所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聊城鲁西化工公司还以其股东鲁西化工集团与航天长征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了技术成果的归属为由,主张涉案专利权应归其所有,但根据该合同约定,只有“针对该项目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才能归鲁西化工集团一方所有。基于法院的上述分析,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以合同为依据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航天长征公司提及的聊城鲁西化工公司违反保密约定的具体诉讼理由,与涉案专利权归属的认定存在关联性,且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确来源于航天长征公司的技术资料,聊城鲁西化工公司与航天长征公司之间亦的确存在保密协议,故原审法院在裁判说理中论述聊城鲁西化工公司违反保密约定,并未明显超出本案审理专利权归属所需认定事实及法律关系的必要范围。鉴于航天长征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系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涉案专利权的权属,其并未明确提出要求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对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进行分析认定并无不妥,上述裁判理由的论述不影响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的诉讼权利,亦不影响原审判决结论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