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具有股东资格即可享有知情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7-2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确定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从而享有知情权,应以起诉为时间节点进行判断,即只要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即可享有知情权。

案号:(2021)鲁01民终2404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范自哲因与上诉人济南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顺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929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关于范自哲是否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当股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确定范自哲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从而享有知情权,应以起诉为时间节点进行判断,即只要范自哲在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即可享有知情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范自哲自2015年10月15日起成为济南顺通公司股东,起诉时范自哲仍具有股东资格,故范自哲享有股东知情权。本案中,济南顺通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临时股东会决议》解除范自哲的股东资格,范自哲未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请求确认无效,依据该股东会决议,范自哲于2020年12月2日之后不再具备股东资格,不再享有股东知情权。综上,范自哲行使知情权的时间范围系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二、关于范自哲知情权的范围问题。

一、关于范自哲诉请查阅、复制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范自哲有权查阅、复制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的济南顺通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二、关于范自哲诉请查阅的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对于范自哲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济南顺通公司认为范自哲存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形。法院认为,范自哲持有济南校友公司15%股份,其提交的济南校友公司的2018至2020年的所有会计凭证可以证实济南校友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茶叶、烟酒零售和批发等,与济南顺通公司的主营业务并不相同。虽然济南校友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载明的公司经营范围与济南顺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中载明的经营范围部分相同或相近,但在实践中,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往往大于实际经营范围,且济南校友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已经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与济南顺通公司亦不再相同。综上,济南顺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范自哲存在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形,故对济南顺通公司该项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范自哲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不当,法院予以纠正。范自哲有权要求查阅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为了保护股东知情权,股东通过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应准许范自哲查阅会计账簿时,一并查阅会计凭证。


三、关于范自哲是否有权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查阅上述文件资料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因此,范自哲有权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协助其行使查阅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正确,应予维持。但范自哲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应以2名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