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虚构关系足以导致交易对象误解或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7-2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入驻直播机构在招揽直播业务时使用歧义性语言,虚构其与直播平台的关系,足以导致交易对象或潜在的交易对象产生误解或混淆的,属于借用他人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既维护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也维护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市场经济环境鼓励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信息网络环境鼓励合法正当地创新商业模式,但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对他人正当经营模式产生干扰,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的行为均应予以规制。本案中,重庆泳宏公司作为上海寻梦公司的平台入驻主体,在明知其未获得上海寻梦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多次强调其与拼多多具有“官方合作”“官方授权”等关系,属于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21)渝01民终923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重庆泳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泳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寻梦公司”)、原审被告于佩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92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重庆泳宏公司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指1993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应现行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具体到本案中,重庆泳宏公司仅是拼多多注册直播机构,除此之外与拼多多并无其他特殊关系,重庆泳宏公司和于佩希在向不特定的潜在客户进行商务洽谈过程中,使用歧义性语言,虚构其与上海寻梦公司系官方合作的关系,容易导致交易对象或潜在的交易对象产生误解,重庆泳宏公司的被控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本案中,上海寻梦公司与重庆泳宏公司系网络直播平台与入驻直播机构的关系,两者虽不具备直接竞争关系,但竞争关系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也维护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市场经济环境鼓励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信息网络环境鼓励合法正当地创新商业模式,但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对他人正当经营模式产生干扰,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的行为均应予以规制。本案中,重庆泳宏公司作为上海寻梦公司的平台入驻主体,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拼多多直播机构服务协议》的规定,规范使用上海寻梦公司提供的拼多多直播机构后台服务。在明知其未获得上海寻梦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不特定人进行商业洽谈、招揽业务时,多次强调其与拼多多具有“官方合作”、“官方授权”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对拼多多直播平台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干扰,易使他人误认为其与拼多多存在特定联系,对上海寻梦公司自身的商业机会、独占竞争优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属于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