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实务】《乘风破浪的姐姐》被指乱改歌词,郑智化怒了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7-0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202273日晚,知名歌手郑智化发布微博对其经典歌曲《星星点灯》被乱改歌词,表示震惊、愤怒和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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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涉案歌曲由芒果TV自制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第三季》播出,芒果TV版权所有于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涉案歌曲的表演舞台由王心凌、张天爱等众多明星演唱。随着歌曲原作者郑智化先生的发声,引发全网广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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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郑智化的微博发文情况看,其没有授权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及涉案节目歌曲的编曲人、制作人、表演人等(以下简称“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对于其作品修改的权利,除了该权利外,郑智化是否在此之前有授予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其他权利,目前郑智化并未公开且也未发布相关内容,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也没有出面进行澄清和说明。因此,本文论述的前提是相关主体没有取得郑智化关于该歌曲的任何著作权权利。笔者尝试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侵权行为认定一般原则:

  1. 1.     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2.     侵权者是否有接触的可能性;

  3. 3.     作品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4. 4.     侵权者侵犯何种具体权利。

具体分析如下:

1.     郑智化音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关于音乐作品是否是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需要符合著作权法上对于“独”和“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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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郑智化是星星点灯的作词人和作曲人,该作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音乐作品,该作品著作权归郑智化单独享有。

2.     其次《星星点灯》是郑智化独立创作完成,符合著作权法上对于“独”的要求,且郑智化对歌词的选词和用语都具有其独特的选择和安排,且郑智化在谱曲中对于音符和旋律的选择都表现了他的个性选择,体现了其一定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上对于“创”的要求。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     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是否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

著作权侵权判断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从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而言,有接触可能性即可,无需证明必定接触。原作品于1992年发行,早于侵权视频,且该作品作为郑智化先生的经典作品,广为流传,承载了一代人的青春与梦想。另外,基于互联网的传播性广、传播快的特点,湖南快乐阳光公处于网络覆盖之中,可推断其有接触的可能性。

3.     两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司法实践中,内容完全相同构成侵权,不完全一致则需对比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本案中,经比对可知,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大部分歌词以及大部分曲谱完全一样,足可认定为实质性相似。

4.     侵权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哪些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

1)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若对作品的修改根本上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则可认定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湖南快乐阳光公将原歌词“现在的一片天,是肮脏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再也看不见”改成了“现在的一片天是晴朗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总是看得见”。

原词曲表达了郑智化先生虽然生活中常会遇到挫折,即使面对一片“肮脏的天”,即使看不到希望与星星,人生也不能失去信心,不能失去希望,总会一颗星星为照亮回家的路。然而湖南快乐阳光公的改编则使得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与原权利人郑智化通过原歌曲表达的思想感情完全背道而驰,侵权作品对原作品进行了歪曲和篡改,侵犯了郑智化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 改编权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和复制权的区别在于,前者赋予了被改编的作品新的独创性,是一个新作品。若是改编的内容没有独创性,则不能构成改编权,而是复制权。

湖南快乐阳光公改编的这句话“现在的一片天是晴朗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里总是看得见”中,其对文字和词句进行了选择和安排,也体现了其智力选择,具有独创性。

另外,湖南快乐阳光公对曲谱在原作者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改动,结合了多音乐器材的组合,曲调的重新选择,旋律的重新安排,体现了编曲者的智力创作水平,具有独创性。

综上,湖南快乐阳光公构成对原音乐作品的改编。

3) 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指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侵权者将侵权作品的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中,公众可以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对该视频进行下载、点播或浏览。在本案中,湖南快乐阳光公司将该侵权视频上传到芒果TV网络平台,公众可以进行在线浏览,则该行为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4) 表演权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在我国分别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本案中,王心凌等众多演员在《乘风破浪的姐姐》的舞台上现场表演了该音乐作品,现场观众众多,因此,该行为构成了对郑智化表演权的侵害。

综上,若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没有取得郑智化以上这些权利的全部授权,则湖南快乐阳光公司该行为构成了侵犯郑智化的著作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权利中,除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人身权外,其他都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财产性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财产性权利可以许可和转让,人身权不能许可和转让。

二、侵权方应承担的责任

1.  侵权主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的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使用他人作品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本案中,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作为涉案演出的主办者,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出组织者。如果湖南快乐阳光公司未获得原作者对于上述权利的许可,则侵犯了郑智化的著作权,而王心凌等众多演员不需要承担责任。

2.  侵权损失赔偿
关于侵权赔偿额,主要见于著作法第五十四条,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给予赔偿;难以计算的,可参照该权利使用费,且依据情节,可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额也提高到了最高500万元。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其对音乐作品的法定赔偿做了相关规定,需将综合考虑权利、行为、过错、后果、因果关系,涉案音乐的知名度等等因素。另外,该规定还指出,若擅自在热门综艺节目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原作品独创性高、播放量大,且脍炙人口,而侵权作品在热门综艺节目中使用,属于侵权情节严重之情形,且该侵权作品不仅先由众多知名艺人现场表演,还制作成视频进行网上传播,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如在诉讼中,应可获得较高金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