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以未定论状态作为已定论事实宣传散布构成商业诋毁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6-2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是否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若经营者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导致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的,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本案涉及厨具行业两大品牌“苏泊尔”和“康巴赫”,涉案商业诋毁行为的传播渠道既包括传统媒体,也包括微博话题炒作、网易直播等新型网络途径。本案从诉前禁令、判决到执行,均体现出法院严厉制裁商业诋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立场。

案号:(2021)浙民终250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因与上诉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赫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巴赫公司在多个媒体平台通过主持微博话题讨论、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接连发布明示或暗示苏泊尔公司生产、销售的“X晶盾不锈钢炒锅”侵害其“蜂窝不粘锅”专利权的言论是否构成对苏泊尔公司的商业诋毁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是否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虚伪事实既包括无中生有编造的信息,对真实情况的恶意歪曲,也包括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的行为。若经营者对于未定论的事实,没有客观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论的状态,而是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导致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的,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首先,巴赫公司发布的信息指向明确,即苏泊尔公司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

其次,上述信息发布时,并无任何司法裁判或行政裁决认定苏泊尔公司构成对巴赫公司专利权的侵害。是否侵害方法专利需要通过对具体实施步骤的比对进行认定,不能简单地根据产品推断出结论。巴赫公司不能确定苏泊尔公司产品的具体制造方法,未提供证据证明苏泊尔公司实施了以专利方法生产蜂窝不粘锅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在巴赫公司实施被诉行为时,尚不能得出苏泊尔公司侵权的肯定性结论。


再次,涉案信息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对象为广大不特定公众,巴赫公司应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定论的事实进行宣传散布,宣称苏泊尔公司模仿其专利,超出了正当维权的范畴,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其行为对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责任。尽管巴赫公司已经删除部分微博博主的相关微博,但对于尚未删除的微博话题和内容,以及网易直播平台上的文字直播内容,仍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一审法院以已经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为由不再处理苏泊尔公司有关停止侵害的诉求有误,应予纠正。


结合本案被诉商业诋毁行为的影响规模、恶劣程度,苏泊尔公司的知名度、预期需要支出的恢复商誉的成本、维权费用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一审法院确定300万元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该院遂于2021年6月2日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巴赫公司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判项,加判巴赫公司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即立即删除在相关平台发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