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让与担保不违反流押条款有效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6-2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让与担保是以虚假财产转让行为隐藏实质担保目的的非典型担保,应从交易时间、履行方式、基础债务等方面综合审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让与担保行为效力不受表面交易行为无效的影响,但亦不能产生财产事前归属的法律效果。本案中,双方已经完成了系争房屋的形式过户,且并没有约定在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况下,系争房屋所有权归上诉人所有,故系争让与担保约定并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流押”条款,上诉人亦表示认可双方达成的让与担保合意效力,故双方隐藏的让与担保行为应属有效。

案号:(2020)沪01民终3375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韩夏仙因与被上诉人黄志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27644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双方就系争房屋达成的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2015年7月21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交房与付款时间,而且系争房屋产权虽然形式上过户到了被上诉人名下,但上诉人仍继续居住,而且被上诉人未实际支付该合同所记载的房款。根据双方在二审期间一致确认的事实,2015年8月1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承诺书》,确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404,200元用于替徐某1还债,按银行利率计息,如果上诉人后续能够归还该笔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则被上诉人应当将系争房屋归还过户给上诉人。


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正的房屋产权交易行为,而是以借款合同关系为基础,作为债务人的上诉人与作为债权人的被上诉人,约定将系争房屋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物,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应当将系争房屋返还给债务人的让与担保行为。因此,系争《承诺书》包含了两项合意,即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及作为从合同的系争房屋让与担保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由于双方在签约时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系争《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之间达成了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及后果认定问题,双方已经完成了系争房屋的形式过户,且并没有约定在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况下,系争房屋所有权归上诉人所有,故系争让与担保约定并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流押”条款,上诉人亦表示认可双方达成的让与担保合意效力,故双方隐藏的让与担保行为应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