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最高院公报案例:职工代表监事应具有本公司职工身份且任命程序合法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6-1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该规定系为确保公司在经营决策管理过程中不侵害职工合法利益、保障现代企业治理中的职工民主权利而设立的,具有强制性,公司在设立监事会时必须遵守。魏仁礼不具有长翔公司的职工身份,系争股东会决议中任命魏仁礼为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内容应属无效。

案号:(2017)沪02民终891号
案情简介:上诉人上海江阳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阳公司)、魏仁礼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翔公司)、原审被告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翔公司)及第三人魏满鸿、徐根福、孔凌志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魏仁礼是否具备职工代表监事资格。二上诉人称,公司法上的职工并没有限定为劳动关系,应包括事实劳务关系、兼职人员等,故魏仁礼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监事的资格。二审法院认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必要条件,魏仁礼并不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理由如下:第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职工代表须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我国《公司法》未明确担任职工代表的条件,宜通过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职工代表资格进行解释。《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本案中魏仁礼于系争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已不再担任长翔公司执行董事,且未在长翔公司领取薪水,即与长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魏仁礼不具备作为职工代表的资格。第二,职工代表监事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形式,从职工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监事会应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说明职工代表资格是成为职工代表监事的前提,本案中魏仁礼并非职工代表,因此不具备担任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另,《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亦规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该比例系《公司法》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魏仁礼不具备职工代表资格,另外两名监事系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为零,违反前款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系争股东会决议中任命魏仁礼为长翔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条款无效,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二上诉人认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程序合法、与会职工均有表决资格一节,因魏仁礼不具备职工代表资格,无论与会职工是否具有表决资格,均无法改变监事会中无职工代表的事实,亦无法补正系争股东会决议相关条款的效力,故对于二上诉人的前述主张,二审法院不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