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外观专利构成默示许可的成立条件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6-1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本案系上海法院首例判决构成专利默示许可的案件。我国《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司法实践中也无成熟的审判经验。本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紧扣民法意思表示理论,强调专利许可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亦存在默示情形,同时兼顾当事人的信赖保护和利益平衡,从主观状态、客观行为和合理对价三个方面对专利默示许可的成立条件进行了规则化探索,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形成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案号:(2021)沪民终361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广州德立游艇码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园林管理处(以下简称南充园林处)、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公司)、中建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资公司)、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南充市“印象嘉陵江”湿地保护工程项目浮桥工程中浮桥板上使用与涉案专利外观一致的设计是否经过德立公司授权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2021年1月1日废止)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2021年1月1日废止)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本案中,南充市“印象嘉陵江”湿地保护工程项目浮桥工程中浮桥板上使用与涉案专利外观一致的设计是否侵犯了德立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应当探究德立公司关于涉案专利使用的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关于主观状态分析。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刘洪辉系涉案专利的设计人及德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系德立公司、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清远德普浮桥有限公司对外宣称的主要负责人,参与了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讨论、规划设计直至确定方案招标的全过程;德立公司亦是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东,且与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主要负责人、部分核心员工、办公场所及经营业务上有一定的混同。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中,虽然刘洪辉所代表的公司并未与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一方的代表签订书面的委托设计合同,但南充园林处于2018年9月及11月分两次向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36万元设计费,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及刘洪辉均确认在收到相应设计费后交付了全套设计文件和施工文件,可以认定双方就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设计的提供及价款达成口头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该口头协议的目的即为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上使用该设计。


综合上述事实,刘洪辉及其所代表的德立公司亦知晓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依据口头协议向南充园林处提交了涉案浮桥设计,刘洪辉及其所代表的德立公司对德立公司作为申请人、刘洪辉作为设计人申请的涉案外观设计与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给南充园林处的涉案浮桥设计实质系同一设计是明知的。


其次,关于客观行为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形式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专利许可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亦存在默示情形,即行为人虽没有以语言或文字等明示方式作出专利许可的意思表示,但通过其行为可以推定出其作出了专利许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德立公司、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清远德普浮桥有限公司虽然系不同主体,但刘洪辉同时代表三家公司分阶段参与了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的不同阶段,其行为可视为同时代表三家公司的职务行为,结合与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浮桥设计和施工图纸同时期提交的设备清单的落款上载有德立公司企业名称,德立公司和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中对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进行宣传,宣传的文章中还采用了被诉侵权浮桥护栏板的施工现场照片等事实,可以合理地解释和推知,德立公司已通过相关先前行为默示许可南充园林处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上使用涉案外观设计,南充园林处已经基于刘洪辉及其所代表的德立公司的相关行为获得了涉案外观设计的相关授权,并产生了合理信赖,此种合理信赖应当受到保护,不应因德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关于涉案专利申请的内部安排以及专利权人德立公司对先前行为的否认而受到损害,否则会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也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可预期的市场秩序。


再次,关于合理对价分析。如前所述,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一方的代表南充园林处与刘洪辉所代表的公司基于相关履行行为已达成了口头协议,且该口头协议的目的即为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上使用涉案浮桥设计。南充园林处并于2018年9月及11月分两次向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36万元设计费,并取得了涉案浮桥设计的全套设计文件和施工文件,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接受了上述款项且并未对设计费金额提出异议,德立公司亦未对此提出异议。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南充园林处与刘洪辉所代表的公司对涉案浮桥设计在南充“印象嘉陵江”浮桥项目上的使用费用已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南充园林处通过德立公司的关联公司广州中土文旅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为涉案外观设计使用行为支付了合理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