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拼接式短视频侵权按照长视频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5-13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未经权利人许可,将长视频剪辑成多段短视频拼接使用,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擅自将他人电影、电视剧作品剪辑成多段短视频拼接使用且涵盖原视频主要内容的,实质是以碎片化形式提供影视剧主要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能够基本替代原视频,构成侵权行为,关于侵权赔偿数额可按照原长作品的标准确定。


案号(2020)京0491民初22555号

 

案件概述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涉案影视剧名称为《奶奶再爱我一次》。原告系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人。被告系某视频APP的注册用户,昵称为“80后挖剧君”。被告通过“80后挖剧君”账号传播涉案影视剧的122段片段,多数为10分钟以内的短视频,但是上述视频已经包含了涉案影视剧的主要剧情及内容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支出1万元。

 


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一、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众可以通过被告运营的“80后挖剧君”账号在“好看视频”APP里搜索到并按需点播涉案作品,被告已侵犯原告在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每条视频大约3-4分钟,总计时长约为作品总时长的五分之一,经法院查看证据,虽然每条侵权视频时间较短,但侵权视频内容已对涉案作品主要剧情内容进行了播放,该行为实质上符合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特征,构成侵权。

 

二、侵权赔偿责任承担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发行时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及维权成本等因素,认为:被告以大量传播长视频片段的方式提供长视频主要内容的,可比照完整使用长视频赔偿标准判赔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一百多段涉案影视剧片段已基本呈现了涉案影视剧的主要内容,实质是以碎片化形式提供影视剧全集,故法院最终比照直接传播影视剧全集的行为认定损害赔偿数额。